姜某將自己的轎車租給蔡某,想賺點錢,不料到期后蔡某卻消失不見了,姜某無奈下通過GPS定位,在一陌生人家找到車輛,原來蔡某已經將車輛抵押給了尤某。今年9月,泗陽法院審結了該起案件,現在車輛已經返還。
今年1月,原告姜某將自己的小轎車租賃給蔡某,并約定了租金,租期為5個月,蔡某先交了部分租金。車輛租賃到期后,姜某多次聯系蔡某,但電話已無法打通,也找不到蔡某的人,聽說蔡某已經到外地去了。
姜某萬般焦急的情況下想到一個主意,通過車輛GPS定位查找車輛,經過查找,在一家門前找到了車輛。開車人說,車子是自己親戚家給自己開的,不同意返還。姜某只好報警,后該車被公安機關扣留。
開車人的親戚尤某來到公安機關,說這輛轎車是蔡某抵押給自己借款的,并拿出4萬元的借條,借條上寫明用這輛轎車抵押借款,只有蔡某還了錢車子才能返還。
原來蔡某向尤某借款4萬元時,一開始尤某擔心借款不好收回,不同意借款,蔡某為了順利借到款項,就將從姜某處租賃的車輛及行駛證交給尤某,尤某也明知該車不是蔡某的,但為了保證能收回借款,還是將車子留了下來。
姜某遂向泗陽縣人民法院起訴,要求被告尤某返還轎車,并承擔本案訴訟費。
泗陽法院經審理認為,無權占有不動產或動產的,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。本案中車輛系原告所有,其所有權依法受到法律保護。第三人蔡某租賃該車后,由于其不是車輛所有人,故無權對該車作任何處分。被告尤某明知該車不是第三人蔡某的,蔡某也無權處分該車,現其拒不返還該車無任何合法的理由。原告作為車輛所有人有權直接向無權占有人主張權利。被告尤某與第三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,可以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處理。判決被告尤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姜某返還該輛轎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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